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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由来 美国的淫秽、色情问题的历史上曾几度掀起波澜,虽然每一次浪潮的出现都有其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却有些原因是共同的。 19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工业革命、技术进步的成果,生产廉价报纸成为可能,于是出现了大众化廉价报纸,即"便士报"(一份报卖一分钱的报纸)。为了能吸引普通人阅读,这类报纸,"诉诸感情刺激",强调"人情味",其内容以渲染淫秽(在本文中,淫秽与色情基本上是同一含义,常常交叉使用)与暴力为特征,形成了美国报业史上的第一次色情浪潮。 美国新闻业史上的第二次色情浪潮是在十九世纪末期,美国在内战结束、重建南方和开发西部之后、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教育、科学、文化都得到了巨大发展,为报刊的进一步大众化创造了条件,同时新闻竞争也空前地加剧了。为了吸引读者,扩大发行量,许多报纸编辑人就求助于淫秽、色情和暴力的渲染,著名报人普利策和赫斯特就是浪尖上的人物。普氏的《世界报》星期版定期出版最早采用彩色印刷的连环画专页,每张画的中心人物是个穿着肥大衣服、没有牙齿、咧嘴而笑的"黄色幼童"。不费时日,"黄色幼童"就出了名,成为低级趣味、色情代名词。赫氏创办的《考察家报》和其它报刊纷纷效尤,有过之而无不及,使淫秽、色情的浪潮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个时期便被人们斥之为"黄色新闻的年代",对现代美国的新闻传播事业也有深远的影响。 本世纪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二十年代,由于普遍的精神空虚和对政治、社会改革的冷漠,淫秽、色情的新闻报道和文学小品再次赢得了市场。相当一批报纸在继承了以往耸人听闻的手法的同时,还采用了那个时期突出的两个技巧:小型报的版面和新使用的摄影技术。它们乐于刊登各种人物的爱情纠纷事件,大肆渲染凶杀案件。诸如裸体舞女坐在一只装满香槟酒的浴盆里,房地产富商和他的当女店员的十五岁的新娘之类。 二战以后,尤其是七十年代,电视以其图象、音响、文字的综合效果而成为制造淫秽、色情的主要场所。正如有人所说:"电视的最大问题是大量的观众在晚间最重要的广播时间听到和看到暴力、性行为、半裸体、下流行为、抽烟和酗酒"。随着社会的发展,色情也在不断地翻新,80年代又出现了"色情电话"、同性恋杂志等淫秽传播媒介。在美国,淫秽、色情被观察家们称为"顽症",频有长盛不衰之势。 定义 淫秽、色情的学科定义在美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命题。其中最有名的定义之一是社会科学家伯哈德和克鲁豪森在他们的论文《色情与法律》中所作的。 他们认为,色情的主要目的就是引起性欲的反应。他们列举了色情的几个主要特征,包括过分突出人物的生理反映,突出性行为的畸变或被禁止的形式,突出性虐待和消极的顺从,以及性行为和性能力的不真实的表述。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把色情定义为:"脱离另一个恋爱的或可选择的对象存在,就足以引起情欲的文字、行为或叙述。" 美国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其制裁淫秽、色情物品的立法大部分就是判例法,即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而确立的司法准则。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制裁淫秽物品的司法准则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有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希克林准则"时期1873年,当最高法院被要求对是年通过的邮政法(后面将介绍)关于淫秽的法律含义作出解释时,高院才匆忙从英国借用来了"希克林准则"。 这个判例准则宣布:如果一个作品有可能导致读者发生堕落和腐化的危险,那么它的就是淫秽的。美国法院在适用这条规则时进而认定:只要一本书、剧本、杂志或其它作品的一部分是淫秽的,那么整个作品就是淫秽性的。 这个司法原则极其繁重,被广泛地运用了大约七十五年时间,它使得对淫秽、色情的审判在二十世纪二十、三十、四十年代相当容易,司法的成功又使得官方检查员在清除"猥亵"和"淫秽"方面颇具侵略性。因而遭到了不少异议。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希克林准则"违宪,因为它只允许成年人阅读那些仅仅适合于小孩子的东西("巴特勒对密执安州"案)。 "罗思──梅莫瑞斯准则"时期1957年,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思对美国"案。罗思因贩卖"令人厌恶的材料",被地方法院根据联邦关于淫秽的法令判罪,上诉法庭也确定了其罪状。但罗思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拆。 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支持了对罗思的判决。后来九年美国关于淫秽审判标准的主要设计者布鲁兰法官则为验证淫秽言论规定了一条新的准则:如果一个作品对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社会标准,其主题从总体上看能引起淫欲的兴趣,那么它就是淫秽的。
1966年,在"梅莫瑞斯对马萨诸塞州"一案中,最高法院修正了"罗思准则",明确了三点:首先,作品的主题从总体上说必须是能引起淫欲的兴趣;其二,明显违反当代描写和表达性事的社会习惯;其三,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从而,构成了美国制裁淫秽、色情的著名司法原则"罗思──梅莫瑞斯准则"。它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标准,在美国运用了十多年。 "米勒准则"时期1973和1974年,在与总统保持明显一致的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又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淫秽、色情审判的司法准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米勒对加利福尼亚州"(MillerV·California1973)案的审理中确立的"米勒准则"。 加州的玛威·米勒主动寄送五本小册子到该州新港海滩的一家饭馆,小册子刊登了四本色情书和一部电影片子的广告,其中有男女进行各种性行为的照片和图画。邮件的接收者向警察局报案。米勒被控告违犯了加州的刑事法典,并被州有关当局判刑。那个时候,有些销售商强制或胁迫人们购买他们的黄色书刊,官方有意立法来禁止色情书刊的泛监。 在米勒案件中,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伯格自1957年以来第一次纠集了另外四名法官形成关于淫秽的多数意见,即"米勒准则"。新准则修正了"罗思一梅莫瑞斯准则",它规定淫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地方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 (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 (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制裁色情的有关立法 严厉检查的"恐怖时期" 美国第一个制裁淫秽的法律是1842年制定的海关法。该法禁止进口淫秽图画、印刷品、雕塑等。经过多次修正,该法律越来越多地限制这类物品。 第一个制裁淫秽物品的邮政法是1865年通过的,但因政府无权从邮政中取缔淫秽物品,所以作用不大。发挥了较大实际作用的是1873年通过的卡麦斯塔克法案(ComslockAcl,先为纽约州反淫秽的法律)。该法案的规定很简明;所有淫秽书籍、小册子、图片等都不能邮寄;任何人初次违犯处以五千美元罚款和五年监禁,再犯则翻番。卡氏受命为邮政部组织一个特别的机构"惩治堕落委员会",政府允许他从罚款中提成,作为物质奖励
象本法案这样的一批法律通过后,美国进入了严禁色情出版物的"恐怖时期"。海关和邮政的检查官对科学、艺术和淫秽不加区分,涉及到性问题的医学杂志也被取消邮寄,许多艺术作品、艺术目录册、宗教作品和其它书籍都被宣布为淫秽。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作法,在管制某些淫秽材料的过程中,邮政部于1968年采取了一个新步骤,取消对陷于法律困境者的邮政服务。这就是著名的"反拉皮条法"或"美国法典第三十九篇第3008项"。该法允许邮局顾客对淫秽材料的征订保持自由,停止把认为不妥的征订单送到邮件主顾的家里。比如,约翰·史密斯在收到拉菲门法国明信片公司寄来的征订广告,他可以填写一张从邮局领来的表格,并寄给拉菲门公司,声明自已不想在今后收到这种诱惑品。如果公司继续邮寄,就可能遭到起诉。 至于说什么是淫秽的,完全由顾客自己来定,只要他自己不喜欢就行了。 色情材料的发送者向法律提出了挑战,他们申辩说,这个法律损害了第一修宪案赋予的权利,因为它没有定义清楚什么是淫秽。但最高法院却一致支持这个法律,意在给予邮件主顾在淫秽广告上的决定权利,这个权利取消了邮政部的检查作用。高院指出;隐私权也是受宪法保护的;这个法律并没有妨碍思想、信息等的流通。伯格法官写道:"我们明确地否定那种说法,即宪法保护卖主有权利将一个人不想要的材料送到他的家中去。" 最近对邮政法的一个补充条款,即"美国法典第三十九篇第3010项"或"邮政组织法的金水修正案",原则大体相同,使得色情材料的发送者更加头疼。 3010法律还对色情材料作了定义"任何广告,用实际的伪装的方式,或者明确地、大量地描写了性的内容,人的生殖器,实在的或非实在的性交行为,性虐待或受虐待的任何行为,或任何与前述内容有直接关系的性淫欲题材。 电影检查起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把电影包括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内,直到20世纪50年代,最高法院才指出,电影是受第一修宪案保护的媒价;除非涉及到淫秽,它不应受到州的检查("伯斯顿对威尔逊"案:BurstynV·Wilosn,1952年)。 但是,最高法院允许对电影实施事先检查。一部影片在公开放映之前,一个影剧院老板或影片发行人可能不断地被要求将影片送给一个电影资格检查委员会。 1966年,一位电影发行人对此进行挑战。高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指出:不存在完全的和绝对的放映自由。 在允许对影片进行事先检查的同时,最高法院也要求对拍制过程进行检查,以保护剧院老板的权利。 影片的起诉也有一些问题。对于一本淫秽书籍,便衣官员可以买一本可疑的书,拿回去细细审阅,当刑事诉讼提起时,还可以作为证据。但影片就不是这样简单。有一段时间,警察只把所有的拷贝予以查封。但法院不同意这样作。警察被迫使用其它手段。在有些城市,警察用录像带录下影片的某部分作为审判中的证据之用。但录像带的质量很差,为其影片的高级技术辩护的剧院老板经常埋怨警察的复印件使影片图像看起来比实际上差得多
1973年,在"黑勒对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些准则,虽然新规则使站在两边立场的很多人都不满意,但却解决了些问题。在"黑勒准则"下,一部影片不能被任意查禁,除非由一位看了影片并认为它是淫秽的中立法官发出了查禁令。但法官签署的查禁令的听证不是反面的听证,因为剧院老板没有出场。这叫做单方面的查禁令。只有州当局也出面了,所有查禁令同意法官的意见,影片才可被认为是淫秽的。 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措施 在影响甚大的"纽约州对费柏"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怀特陈述了对青少年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基本立法原则: (一)民主社会的成长,主要在其年轻人;因此,必须致力于保障年轻人的幸福,使他们不要受到任何伤害,不论是身体上的或是情感上的。 (二)基本上说来,色情图片、电影的流传与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有关。如果让其任意传布,则对未成年人会有更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这一情形,必须严加禁止。州政府及国会不但应付诸实际行动,更需要编印书刊来教育人民。 (三)贩卖色情物品之所以兴盛,是有其经济因素的,在图谋暴力的动机下,使得这一不法行为遍行全国,这需要有强力的法律来约束,以杜绝这些非法色情交易的市场和机会。 (四)我们不认为要求青少年做视觉上的性行为表演是文学、教育或科学工作的一部分。 (五)对青少年色情的认可与界限,以材料的内容来作为分类的标准。 1968年,最高法院在"金斯伯格对纽约州"案中指出。各州可以制定分别适用于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标准。就是说,可以出售给成年人的材料也许不可出售给青少年。 保护青少年及其他成年人的法规 美国为保护青少年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明令不准将黄色书刊卖给不满十七岁的青少年;严禁青少年从事非法的色情物品交易活动;建立只供成年人涉足的书店、电影院等。 1975年在"埃斯诺克对杰克索尔城"案中,杰城规定,如果露天影剧院的屏幕能从街上看到的话,就禁止该院放映那种有女性的臀部和裸乳出现的片子,为的是保护该城市的青少年不接触这类材料,这与最高法院的说法并不完全一致。但高院肯定地指出:旨在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建立起淫秽的各种标准,是许可的;当然必须小心从事。鲍尔法官写道;"只有在相当有限和适当的情况下,政府才能为保护未成年人而禁止材料的公开传播。"禁止裸体显然不够严格,只有那些具有严重引起青少年淫欲的材料方可限制。 事实上,"拉皮条"语言的运用限制更多了。 在很多大城市有一个趋势,就是制定划区城的法律,既把色情活动隔离在城市的一个特别地方,又能尽量消减其影响,或通过中心商业团体传布它,使各个色情物品的经营者与其他的销售商和传布者分离开。1972年,底特律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各个成年人剧院之间的距离必须在一千英尺以上,成年人书店、歌舞表演餐厅、酒吧间、营业性舞厅、旅馆、当铺、游泳馆、信托商店和擦皮鞋店必须在居民区的五英尺之外。1977年,西雅图市通过一项法律,要求所有成年人剧院要固定座落在一个小地方的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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